音乐学院关于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提高学生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学生党员的党性意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吸引力。依据党章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时刻关注社会时事热点和国家重大事件,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
2、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端正学习态度,刻苦学习,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3、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及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在突发事件和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挺身而出,自觉维护稳定大局。
4、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积极承担各项社会工作,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5、每半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且不得有抄袭行为,不能流于形式。
6、实行党员年度量化考评。考核结果位于后5%的党员由党支部约谈,分析原因,找出差距,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做出自我批评。
7、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延期转正,经批评教育仍没有明显进步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违反党的纪律和学院相关规定并受纪律处分的
(2)考试有主干课程不及格者
(3)群众评议不合格者
8、正式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成在支部大会上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接受相关党内纪律处分,情况恶劣者直至开除党籍
(1)违反党的纪律和学院相关规定并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2)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作弊行为者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籍音乐学院学生党员,具体解释权在学院党总支。
音乐学院党总支
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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