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2010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并投票,同时会同班委会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并将投票结果、建议名单上交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评选小组审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要求,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上交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在综合班级投票结果、班委会意见、辅导员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召开会议,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条 公示。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一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情况,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
1、违法违纪受学校处分者;
2、学习懈怠、不追求上进者;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日常生活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辅导员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认真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国家助学金只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十五条 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结合,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杜绝平均主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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