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大气污染治理制度化

      淮北日报讯 据市政府办公室消息,我市研究并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10月8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经批准建设的热电厂、联片供暖锅炉和电站锅炉、固废资源利用项目除外)。

  禁燃区具体区域为:东外环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202省道(濉河路)以东、五宋路以北所围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淮北经济开发区、临涣工业园、濉溪经济开发区、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凤凰山(食品)经济开发区、杜集经济开发区、烈山经济开发区。今后,区域范围还会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据了解,此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市能源结构调整,控制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按照市政府计划要求,今年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生活燃煤小锅炉,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2015年底前,扩大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工业燃煤小锅炉(经批准建设的热电厂、联片供暖锅炉和电站锅炉、固废资源利用项目除外),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2016年1月1日起,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将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燃料及物质,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燃料中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记者 黄顺

 

 

 

【责任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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