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投诉后勤服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师生对后勤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满意度,创建和谐后勤、优质后勤、满意后勤,特制定师生投诉后勤服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师生投诉,包括以下情形:
(1)网上投诉、举报;
(2)人民来信、来访;
(3)省委书记、省长信箱,教育厅厅长信箱,学校书记、校长信箱反映问题;
(4)现场投诉或发生纠纷;
(5)其它情形。
第三条 师生反映、投诉的问题,包括以下情形:
(1)服务态度不端正,方法粗暴,服务质量差;
(2)涉及食品安全、校园安全事项;
(3)随意涨价、变相涨价、哄抬物价,“保供稳价”不落实;
(4)维修报修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学习;
(5)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其它传染病防控措施和要求落实不到位;
(6)对师生诉求麻木不仁、漠视忽略、一推了之,导致师生意见较大;
(7)涉及后勤服务与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对因服务、管理不到位、不落实,引发的师生投诉,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处党政主要领导承担师生投诉处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处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师生投诉,承担主管责任;管理科室和第三方服务单位,共同承担师生投诉主体责任。
第六条 师生投诉,一经查实,作出如下责任追究:
(1)第一次受到投诉,被投诉科室和第三方服务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
(2)第二次受到投诉,被投诉科室应写出书面检查,第三方服务单位应给予经济处罚。
(3)第三次受到投诉,被投诉科室不得评先评优,其负责人年终绩效扣除,不予发放;被投诉的第三方服务单位,予以黄牌警告,由第三方服务单位免除现场负责人职务。
(4)因投诉导致重大舆情,给学校带来严重不良影响,被投诉科室负责人退至人事处待岗;被投诉的第三方服务单位,退出校园经营。
(5)因投诉查实,违反党纪党规、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按照党纪党规和学校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处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严实作风,确保履职尽责,当好学校的“红管家”和师生的“贴心人”。
第八条 校园第三方服务单位,应端正经营理念,严格规范履约,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服务师生放在第一位。
第九条 高度重视师生信访工作,第一时间回应,不推不拖,需要整改的即时整改。对师生不合理的诉求或缺乏现实条件无法满足的诉求,也要真诚对待、耐心解释、宣传引导,求得师生理解、认可。
第十条 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服务就要优质”,以及“不做事难以避责、事做好予以避责”的工作理念,坚持把师生利益放在第一位,坚决克服漠视师生愿望、呼声、诉求的倾向,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做好后勤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行。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