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校园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确保维修质量,堵塞结算漏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单个维修项目造价2000元以下,校内维修人员难以完成,需委托专业维修公司或人员实施的小微分散维修项目。
第三条 零星维修工程实施单位(或人员)的选定,应体现专业要求和诚信原则,不得随意指定。
第四条 由维修管理人员提出选定意向,报处分管领导批准。经检查,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的,不得再选定为实施单位。
第五条 维修实施前,应制定书面维修方案,属应急抢修的,也应在项目完工验收时补充维修方案。
第六条 加强维修过程控制,对工程量(隐蔽工程量)、材料参数、维修天数(参与维修人数)、机械设备,应作详细的记录和描述。
第七条 零星维修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必须组织验收,验收时不得少于2人,实行滨湖、相山两校区维修管理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必要时分管处领导参加。
第八条 零星维修工程验收,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把质量关。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予以返工,直至达到规范标准。
第九条 零星维修结算执行现行定额及取费标准,无法套用定额的,采用核定人工、市场调研材料价格等办法确定,不得采用总价包干的结算形式安排施工。
第十条 人工核定、市场调研资料应齐备完善,除应急抢修外,不得事后补充资料。
第十一条 零星维修结算,坚持先审计后立项。汇总立项,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凡超过6个月的原则上不予立项、结算。
第十二条 高空作业,狭小、空气不流动空间作业,以及带电作业等,应向维修实施单位或个人提交安全告知书,并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
第十三条 维修管理人员应做好零星维修项目管理日志,结算时作为基础资料,予以归档留存。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1年9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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