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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淮北师范大学楼宇地下室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05 20:36:0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楼宇地下室管理,确保楼宇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楼宇地下室包括民用地下室(地下车库)和人防地下室。

第三条  楼宇地下室应保证设计建造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确需改建的,经技术论证,并报学校批准。

第四条  严格楼宇地下室使用功能,不得当作“地下仓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堆)放与地下室使用功能无关的物品。

第五条  楼宇地下室内的水电、消防、人防设施,按规范要求维保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第六条  楼宇地下室的采光井、通风、排烟设施等,应定期维护,确保正常、安全使用。

第七条  加强雨季地下室管理,防止雨水进入地下室,同时,做好地下室通风,防止建筑物发霉污染和设备设施锈蚀损毁。

第八条  不得在楼宇地下室敷设强弱电明线,已经敷设的,应限期拆除。确需重新敷设的,应采用暗敷的方式,配齐供电安全装置。

第九条  楼宇地下室强电插座,不得用作电瓶车、电动汽车充电,以及非地下室功能需要的用电。

第十条  楼宇地下室的管理,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开关门、卫生保洁、秩序维护等,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楼宇地下室的门锁,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安排专人管理。门锁钥匙应固定存放、标识明晰、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借出。

第十二条  地下车库应安排专人管理,配齐消防设施,加强职业技能和消防技能培训,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  保卫处应定期对楼宇地下室进行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消除消防隐患。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出现火灾等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安全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校行字[2021]38号文,2021年4月28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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