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楼宇地下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楼宇地下室管理,确保楼宇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楼宇地下室包括民用地下室(地下车库)和人防地下室。
第三条 楼宇地下室应保证设计建造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确需改建的,经技术论证,并报学校批准。
第四条 严格楼宇地下室使用功能,不得当作“地下仓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堆)放与地下室使用功能无关的物品。
第五条 楼宇地下室内的水电、消防、人防设施,按规范要求维保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第六条 楼宇地下室的采光井、通风、排烟设施等,应定期维护,确保正常、安全使用。
第七条 加强雨季地下室管理,防止雨水进入地下室,同时,做好地下室通风,防止建筑物发霉污染和设备设施锈蚀损毁。
第八条 不得在楼宇地下室敷设强弱电明线,已经敷设的,应限期拆除。确需重新敷设的,应采用暗敷的方式,配齐供电安全装置。
第九条 楼宇地下室强电插座,不得用作电瓶车、电动汽车充电,以及非地下室功能需要的用电。
第十条 楼宇地下室的管理,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开关门、卫生保洁、秩序维护等,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楼宇地下室的门锁,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安排专人管理。门锁钥匙应固定存放、标识明晰、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借出。
第十二条 地下车库应安排专人管理,配齐消防设施,加强职业技能和消防技能培训,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 保卫处应定期对楼宇地下室进行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消除消防隐患。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出现火灾等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安全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校行字[2021]38号文,2021年4月28日制发)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