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内违规使用电器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特制订学生公寓内违规使用电器处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违规使用电器,以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条 学生公寓内使用的违规电器包括:
(1)热得快、电水壶、电热杯、饮水机、电阻丝炉、电饭锅、电磁炉、微波炉、电烤箱(含酒精炉、酒精锅);
(2)电热毯、电吹风、烘鞋器、直板夹、暖手宝;
(3)微型变压器;
(4)为电动车(电动平衡车)以及电动车使用的电池充电设备;
(5)电冰箱、洗衣机、甩干机等。
第四条 禁止私拉电线,从空调线路、室外配电箱、弱电箱,以及其它公共线路违规取电,上述行为视为违规使用电器。
第五条 根据违规使用上述电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一经发现,应作出如下处理:
(1)违规使用热得快、电阻丝炉、电热毯(含酒精炉、酒精锅和宿舍内吸烟),以及为电动车、电动平衡车、电动车电池充电的,给予记过处分;
(2)违规使用其它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私拉电线违规取电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经检查发现,学生再次违规使用电器,应加重处理。
第七条 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电器,一律予以没收。
第八条 切实加大禁止违规使用电器宣传教育力度,让“关爱生命、安全第一”成为广大学生的自觉行为。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学院配合,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学生公寓安全检查,减少直至杜绝学生违规使用电器。
第十条 进一步落实“辅导员进宿舍”制度,查安全、查学风、查卫生、查秩序。
第十一条 学校原处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工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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