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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后勤服务与管理处物业服务费用支付试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27 21:58:5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了提高物业监管的有效性,确保校园物业服务质量,提高广大师生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切实强化物业服务监管,积极探索物业监管与物业服务费用支付挂钩机制,完善物业服务费用支付管理。

第三条  根据招标要求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应切实履行投标承诺,严格执行合同(补充协议)规定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推进物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支付流程:

1、由物业服务公司提出申请,该标段监管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完善支付资料;

2、监管人员将支付资料提交处综合科汇总,根据复核小组现场复核情况,提出支付意见后报处、校领导签批。

第五条  成立物业服务费用支付复核小组,处分管领导牵头,抽调人员参加。

第六条  复核小组依据《校园物业外包服务单位考评办法(试行)》,对各标段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参照《校园物业外包服务单位考评打分表》、《校园物业外包服务单位满意度测评表》打分。

第七条  复核验收以明察明访与暗查暗访相结合暗查暗访为主,定期定时与不定期不定时相结合并以不定期不定时为主的形式进行,一月不得少于一次。复核验收前,不得通知监管人员和物业服务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复核验收时间,可以在申报前,也可以在申报后。

第八条  复核验收时,应对照表格认真查看、逐项打分,也可征求师生意见,合并计算分数,做到客观、公正、合理,不得敷衍塞责、马虎从事。

第九条  复核验收后,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反馈物业服务公司。在下次复核验收时,应重点对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查看。

第十条  复核验收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100%;70—79分的,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90%;60—69分的,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80%;低于60分的,不予支付,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对监管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试行。

 

附件校园物业服务费用支付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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