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与管理处物业服务费用支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物业监管的有效性,确保校园物业服务质量,提高广大师生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切实强化物业服务监管,积极探索物业监管与物业服务费用支付挂钩机制,完善物业服务费用支付管理。
第三条 根据招标要求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应切实履行投标承诺,严格执行合同(补充协议)规定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推进物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支付流程:
1、由物业服务公司提出申请,该标段监管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完善支付资料;
2、监管人员将支付资料提交处综合科汇总,根据复核小组现场复核情况,提出支付意见后报处、校领导签批。
第五条 成立物业服务费用支付复核小组,处分管领导牵头,抽调人员参加。
第六条 复核小组依据《校园物业外包服务单位考评办法(试行)》,对各标段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参照《校园物业外包服务单位考评打分表》、《校园物业外包服务单位满意度测评表》打分。
第七条 复核验收以明察明访与暗查暗访相结合暗查暗访为主,定期定时与不定期不定时相结合并以不定期不定时为主的形式进行,一月不得少于一次。复核验收前,不得通知监管人员和物业服务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复核验收时间,可以在申报前,也可以在申报后。
第八条 复核验收时,应对照表格认真查看、逐项打分,也可征求师生意见,合并计算分数,做到客观、公正、合理,不得敷衍塞责、马虎从事。
第九条 复核验收后,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反馈物业服务公司。在下次复核验收时,应重点对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查看。
第十条 复核验收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100%;70—79分的,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90%;60—69分的,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80%;低于60分的,不予支付,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对监管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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