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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医疗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22 23:53: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医疗卫生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切实加强对校园医疗卫生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医疗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医疗卫生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条 后勤服务与管理处为学校医疗卫生的管理部门,在学校医疗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医疗卫生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同时,做好基本医疗服务。

第五条 加强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健康知识、防病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健康卫生意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第六条 高度重视公寓、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卫生和校园环境卫生,督促师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防止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七条 加强对校医院、滨湖校区卫生所的管理和指导,督促校医院、滨湖校区卫生所配强医技人员,配齐基本医疗设备,提高技术水平,增强服务意识,确保基本医疗服务。

第八条 做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控,搞好结核病的管理和筛查,强化艾滋病防控宣传教育,避免重大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

第九条 重视食品安全、饮水安全,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业卫生管理规定,防止食品安全和饮水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条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做好疫情监测、上报和处理,以及食品安全、医患纠纷事件等处置,积极维护校园稳定。

第十一条 组织好教工体检和学生入学、毕业体检,强化疾病筛查、治疗,维护和保障师生健康。

第十二条 依据学校规定,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和干部保健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医保政策,组织好大学生参保和医疗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军训、运动会、开学典礼等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校园医疗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保健品的推销。

第十六条 学生食堂、超市、面包房、茶店、开水房、浴池等服务网点的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统一由学校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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