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水电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暖管理,满足校园教学、科研、办公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暖需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电暖管理应坚持 “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完善制度、规范操作,提高效率、服务至上”的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水电暖职能划分:
1、水电暖中心负责水电暖供应和维护维保;
2、节能科负责水电预算、计量收费、器具管理和节能管理;
3、维修科负责水电暖简易维修以外的维修改造;
4、校园物业中心负责相山校区家属区的水、暖费用收取;
5、网点科、学生食堂中心配合节能科做好水电管理和费用催缴。
第四条 水电暖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接受市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指导,并做好协调工作。
第五条 水电暖中心和相关科室,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电工、水暖工、开闭所管理员、锅炉房管理员、泵房管理员岗位职责,推进水电暖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条 严格执行水电暖供用设备运行规程,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确保正常供给。
第七条 及时收集水电暖管网、线路、设备等技术资料,并认真做好整理和归档。
第八条 严格执行设备、设施年检、维修、保养制度,认真落实设备、设施年检、维修、保养工作。
第九条 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和潜在隐患,提出维修、改造、更换方案,并按规定实施,避免突发停水、停电、停气现象。
第十条 制定停水、停电、停气应急预案,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宣传,增强安全意识,在建设、使用、管理过程中,严格按规程操作,避免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加强节水、节电、节气宣传,增强节能意识,强化节能措施,推广节能经验,杜绝浪费。
第十三条 用水、用电、用暖的计量、收费执行学校相关规定,新建公用建筑在建设时应安装水电计量设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水、接电、接暖,不得私自转供水、电、暖资源,一经发现,应及时纠正,并追回损失。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拉合公共线(管)的开关和阀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动工前,施工用水用电须到校财务处交纳1万元水电安全使用保证金,经水电暖中心许可后方可接驳,接驳、计量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基建施工用水用电,应按月抄表、收费。费用结清后,返还保证金。校园维修改造以及其它小型零星施工等少量用水、用电,原则上不再收取费用,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予以扣除。
第十八条 校园基建施工和维修改造时,在破土动工前,水电暖中心相关人员应到现场勘察,制定施工方案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基建施工、维修改造、设备安装、市政管网损毁等造成的停电、停水,需要公示的,及时在校园网和楼栋广告栏公示,由水电暖中心办理。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和管理用电负荷。因教学、科研需要增加3KW以上(含3KW)电器设备,经水电暖中心管理人员现场勘察、计算,在管线负荷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安装。严禁使用违章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一条 科学、合理设定楼宇供水压力,并确定专人管理,需对管网、水泵、阀门进行改造的,及时向学校提出改造方案。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门卫值班室和教学、科研、办公场所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对违规使用的,除批评教育、没收电器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严禁师生、物业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利用办公室、教室、学生公寓等场所的插座,或私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一经发现,没收充电设备,屡教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此项工作由水电暖中心牵头负责,校园物业中心、学生公寓中心、网点科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因违规操作、私自搭接、野蛮施工等,导致水电暖设备、设施损坏的,根据情况除给予停水停电、限期整改等处理外,应按照损失大小予以赔偿。具体由水电暖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部门进入校园建设、维修、改造,应事前报备、缴纳押金,并经现场勘察同意后,方可施工。缴纳的押金数额不得低于修复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市政管网、供电线路出现损毁和故障,导致的停水、停电和停气,应及时在校园网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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