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零星应急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内控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教育厅主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22〕13号)、《安徽省省属高校校内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皖教审〔2024〕3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年度内无法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急维修工程是指突发安全事故的排危抢险以及校园水、电、气、暖、电梯等应急维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是学校零星、应急维修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零星、应急维修工程的立项、实施、验收、结算等。
第四条 通信及网络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由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条 消防、安防设施,道路标识、标牌的维修,由保卫处申报,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安排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学院)使用的房屋和设备(设施)的零星维修(不包含教学、科研设备、设施),由单位(学院)申报,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安排实施。
第七条 职工住宅公共部位零星维修,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公共部位包括:屋面;室内表前供水管道(含水表)、排水主管道(立管);室内供暖管道(不含暖气片和隐蔽管道);室外排污管道;楼道门窗、玻璃、楼梯、扶手、照明,以及墙地面、顶棚;电梯、地下室泵房、人防等;门禁系统。
第八条 校园商用房屋非结构性损毁和室内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外包经营单位负责;屋面防水、结构性损坏的维修,纳入学校维修范畴,按照工程预算,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基建处负责,2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
第三章 立项
第九条 零星、应急维修所需费用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按规定分时段、分类别、分项目立项。
第十条 零星维修经现场勘察,确定工程预算后,上报立项。
(一)单项工程预算低于0.2万元的,由分管处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单项工程预算在0.2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报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处务会通过后处内立项;
(三)单项工程预算1.0至1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
(四)单项工程预算在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园基建与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应急维修可先实施,后补充立项。补充立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相关程序参照零星维修。
第四章 施工单位选定
第十二条 根据《安徽省省属高校校内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皖教审〔2024〕3号),零星、应急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采用校内框架协议方式进行征集。
第十三条 施工难度大、隐蔽工程多、存在施工安全风险的,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淮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及校内框架协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具体由项目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五条 除应急维修外,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前,不得擅自开工。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维修实施前,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指派项目负责人(工地代表),负责维修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
(一)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包括施工现场交底、水电接入,协调解决有关技术和其他问题;
(二)监督施工单位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同时监督监理机构履约情况;
(三)按照有关规定,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审核工程变更、签证等;
(四)组织维修工程竣工验收;
(五)维修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初审,协助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
(六)审核、办理维修工程款支付;
(七)办理有关资产移交和维修工程资料归档;
(八)维修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保修事宜。
第十七条 维修工程回收的废旧设备、材料,残值估价在0.2万元(含0.2万元)以下的,可由施工方处理,不再支付拆除费用,或冲抵工程款;估价在0.2万元以上的,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置。
第十八条 需要核价、定样(型)的,项目管理人员牵头组织市场调研,形成市场调研资料,作为后期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人员应做好全过程监管工作日志,详细记录项目名称、维修时间、维修地点、维修单位、质保期限等。
第七章 变更和签证
第二十条 维修工程的变更和签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管理人员应做好变更、签证的现场勘查,并提出书面意见。重大技术性变更应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变更意见。
第二十一条 签证实行“双签制”,不增加造价的变更和签证,由项目管理人员提出,分管处领导审批;增加造价的变更和签证,报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处务会研究确定。凡未“双签”的签证,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八章 竣工验收和质保
第二十二条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相关使用、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三条 维修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维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后勤服务与管理处与相关使用、管理部门共同终验合格后,办理质保金退还。
第九章 工程款结算
第二十五条 单项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单项工程预算1.0万元及以上的,按学校审计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一般不超过30天),无特殊情况未按时报送结算资料的,不再送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无增加造价的变更,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20%的,原则上不予送审。凡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的,变更项不予结算。
第二十七条 零星维修工程一般不支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不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工程款支付按合同及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谋取私利,以及违反工作程序、缺乏责任心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浪费严重和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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