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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7 10:58:3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财字〔2014〕5号
各单位:
《淮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经2014年3月24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师范大学
2014年3月27日
 
淮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秘财[2014]3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支出的差旅费报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淮北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探亲、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填写《淮北师范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表1),按经费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差旅费报销的审批按《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淮北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公务紧急的可以乘坐飞机(只限经济舱),教授、正处级以上人员可往返乘坐飞机,其他人员乘坐飞机的比照高铁或动车二等座票价核报(最高核报金额为机票票面金额)。
    第九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仅限在票面明确注明到机场、高铁站等的专线车票),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房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2。同性两人以上出差的,每人按房间住宿费限额标准的一半控制(单男单女的各按一间的标准)。超出限额标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2。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或学校派车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必须是正规票据),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外地出租车票一律不得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随车票、住宿费发票等一同报销,不单独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予借支差旅费,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出差报销单(附车票、船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火车票、机票支出等必须以公务卡结算。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将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除当天往返外,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含所有缴纳会议费等费用的会议),凭会议、培训通知报销住宿费,并给于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途中补助。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或在岗非学历继续教育,在培训学校食宿并且培训学校统一收取伙食费的,伙食费凭据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自行就餐的,培训在一周内按公务出差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超过一周按每天40元发放伙食补助。往返差旅费视同公务出差报销。
参加各类培训在学习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探亲、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暂时仍按学校原规定执行,待省里出台新政策后学校再相应出台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淮北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与本法抵触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淮北师范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
2.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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